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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神秘色彩的\\「清代各省禁书汇考」

自秦始皇焚书坑士以来,中国就有禁书令。当时,即使是我们最经典的诗集也被定义为禁书。在不同时期,禁书的目的和内容实际上是不同的。古代有很多著名的禁书,如《金瓶梅》、《聊斋志异》等名著。也许我们认为现在的禁书中有很多名著,但是如果你仔细看,你会发现这些书大部分是明朝的。

事实上,从秦始皇到汉朝,甚至唐宋元,中国的禁书很少。直到明朝,禁书数量才猛增,清朝的禁书浪潮也达到了巅峰,甚至发展成了文字狱。那么,明朝和清朝为什么会出现禁书?当时的人们又是怎么看的。

明朝大儒对禁书的态度

令李时勉更为忧心困扰的,看来并不是这部小说本身,而是小说的读者群。

他描述说:“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忆以资谈论。”在李时勉看来,这绝非受过高等教育的文人学士所应有之举,他还悲观的想象,事态如再这样发展下去,将会产生骨牌连锁效应:“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

究竟什么才算是邪说异端?而一位学者在被认为偏离“正学”之前,又有什么样的门槛限制,能够对其发挥拦阻作用呢?

对此,李时勉没有详细的解释,而我所过目关于十四、十五世纪书籍检查的奏折,也同样语焉不详。从儒门正宗的严肃观点来看,李时勉想必会觉得自己这番主张其理自明、无须多加解释;然而正如我在别处地方曾经讨论过,儒家思想当中并没有打压轻佻、标新立异主张的传统。

自然,也不是所有的书籍都承载了正道,宋儒程颐曾经针对和他同时代的若干十一世纪著述发出警告,认为不好的作品足以“损道”,浪费时间去读这些著作,将会荒废学业;可是,儒家士大夫并没有因此更进一步,赞同国家应取缔这些书籍。倘若阅读使“道”有损,错在读者,而不在书籍;如果读者的偏差需要被矫正,责任在其师长,而不在国家。

此时某些明代的官员却想把国家给拉进来,动用国家的资源来追查那些他们认定有问题的书籍。

李时勉正是如此,他要求礼部,训令派驻各省的御史去搜缴《剪灯新话》:“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从两层意义上来说,李时勉的这项要求显得极不寻常。

首先,明代并没有合适的国家监察机制执行这类任务,由于现有体制内欠缺反映、回报此种事项的程序,各省官员们在不能确定自己努力办理此事是否能获得反馈、甚或得到朝廷的重视之时,还能够带着热情来执行此项任务,着实让人怀疑。

因此,当朝廷将李时勉的奏折发交礼部讨论时,礼部尚书的回覆意见就带着一种小心和审慎,认为这样的训令切理可行。但是,这道训令发出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在现存的史料记载中并没有交代。

李时勉说问罪如律,显然是要藉由诉诸《大明律》来支持自己奏折中的建议,不巧的是,《大明律》实际上并没有图书检查的条款。官员们如果一定要惩治《剪灯新话》的持有人或贩售者,可以在《大明律》里找到两处类似的罪名。

头一处出现在礼律部分,即禁止民众持有朝廷专用器物,如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历代帝王图像、以及金玉符玺等。

该条款十分逗趣的,以朝廷时常出现的循环论证方式,禁止“当禁之书”。这种循环论证说明,如果不是《大明律》的制定者当初有意将这类罪名模糊化,就是更为简单的表明,该条款的适用性是不言可喻的,因为皇权的神圣与正当性是无论如何都不得冒犯的。既然天象向来总是潜在地与政权合法性相连结(在欧洲也是一样),任何解读这些天象的途径管道,诸如占星器物、天文图盘等,都在禁止之列。

不过,这种焦虑并未导致律法将书籍这一种类列入怀疑的对象,所以也就与李时勉建请检查书籍的提议产生不了直接关联。相反地,该条款倒是确保了专属于皇帝的特别权利,不致于脱离朝廷法令的掌控,而在民间流通。

官员们还可以运用《大明律》中的另一项条款来取缔书籍的拥有人与贩售者,那就是针对编著或收藏“妖书”的条款。根据《大明律》的解释,所谓妖书,即蛊惑人心的著作。这项罪名在刑律当中相当显眼,被列在第三顺位,仅次于谋反大逆和谋叛之后——这条法律意在将保护皇权的范围,延伸到创作领域当中,因为创作可能以明文表达,对国家的权威造成威胁。

该条款和前面所述的礼律条款不同,它将惩罚的范围,由因为著作内容触犯皇权者,扩展到在言论上有威胁君主统治之虞者,特别是那些预言或宣称即将改朝换代的文字或言论。这项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延伸,适用于某些并未主张推翻明代统治、但是鼓吹想象中国度的文字或言论,象是民间祕密宗教里经常提及的千年救度,特别是那些以道教作为标榜的文字著述。

明清对禁书的做法从《明实录》看禁书

我在《明实录》的记载中发现时间最早的一起检查案例,就是这类标榜道教的文字著述。1390年,有一名开封府民众向朝廷进呈一千多部名为《九宫太一》、《太一入运》、《太一草算》等的禁书。由于太一向来被视为世间万物的神祕起源,其是预知未来的重要概念,因此有人认为值得向朝廷举报这类图书,也就不足为奇。

《明实录》中并未将这些著作冠上妖书之名,也没有记载皇帝对此事的反应,不过大致上应该是将其归入律法中这一类范围。《明实录》之后在记载不为国家所认可的著作时,最常使用的名词,正是妖书一类。

例如 1481 年(明成化十七年)时,一名广东民众,运用其偶得妖书并印文地图,起来惑众倡乱;1498 年(明弘治十一年)时,北直隶一名男子纠众攻打县城,行前先造妖书惑众。两人后来都被处决,不过他们所持有或制造的妖书,可能是与之后聚众公开叛乱的罪行相连,因此才被认定为有罪;倘若他们之后并未公开叛乱,朝廷似乎不会注意到这些妖书的存在。

《明实录》中记载的大部分这类案件摘要,都没能提供妖书的内容,然而在 1578 年(明万历六年)时,湖广出现一部名为《大干起运录》的妖书,书名就清楚表露反朝廷的意图,自然也就逃不过遭到镇压取缔的下场。

回到 1442 年的《剪灯新话》一案,难道李时勉真想将《剪灯新话》这部小品归入惑众作乱一类禁书?所有接触过这部小说的人,都将一概遭到处决?如果和万历年间《大干起运录》一书内所隐含煽惑叛乱的威胁相比,对《剪灯新话》的处置似乎是太过严厉了。

我怀疑无论李时勉认为该作品败坏道德的程度如何,他都会请求皇帝将其视为邪书加以查禁。同样的,李时勉对此书惑乱人心的评断,以及认为这部小说将会引来道德沦丧骨牌效应的信念,都暗示着诲淫诲邪的作品,日后被归类于妖书一流,此时已经踏出了一小步。

清朝对禁书更加严格

三个世纪后,《大清律》完成了淫书与妖言惑众之间的连结。《大清律》几乎是逐字照录的沿用了前述《大明律》的两项条款,而在妖书条款之下则附加了新的适用范围。

在1740年修订版的《大清律》中,又在妖书条款下补充了四条章程,指名应受检查的著作范围较明代更广。该补充条款详细列举出三种文字形式,应被视作妖书妖言,分别是妄布邪书,书写张贴,煽惑人心、造谶讳妖书妖言、以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

如果是在清代,李时勉便可以毫无困难的将《剪灯新话》归入“妖书妖言”这一类中。他在1442年向朝廷呈上的建请,对于将律法中关于妖书一类的禁令适用在取缔政治、道德方面的违禁作品,在实际上起到了推动作用。

明朝初年制定律法时,并未意识到日后印刷技术将会威胁帝国的统治。然而,这种不在意的态度,到了明代末季开始发生变化。1609 年(明万历三十七年)时,绍兴有一位名叫陈应明的男子被控假印伪敕妖书,尽管此案的重大关键在于陈伪造朝廷敕命,不过假印这个奇怪的措辞用语,代表印刷技术问题在此时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了。

当 1626 年(明天启六年)时,十方僧人福本将自己私下收藏的扬州知州刘铎(1616 年进士)题写在扇面上的诗句印行出版,当中收入锦衣卫知事欧阳晖作的一首诗,没想到就因此惹祸上身;南京刑部在审查之后,判定诗中“阴霾国事非”一句犯禁。

在《熹宗实录》里关于本案案情的短短三行简介里,就有四次提到图书或制书等词。这一情况说明了图书在市面上流通的可能性,和书籍本身的内容一样,开始成为让朝廷感到棘手的问题;同时也表示印刷技术作为图书检查的充分条件,在这时已经逐渐显露头角。

不过,一直要到 1740 年《大清律》修订之时,印刷、商业流通等问题才正式跃上台面。法律细则中明确地举出刊刻(出版者)、传播(散布者)、坊肆(贩售者)和刻印(印刷者)等字眼。当朝廷准备要查禁某一部书籍时,上述与这部书籍相关的人等,就可能会遭到惩处。

结语

在明代,程朱理学得到了大力发展。许多不符合儒家主流思想的书籍被认为是被禁止出版的。程朱理学所关注的是维护自然法则,消除人的欲望。这也是明代禁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到了清朝,皇帝的权力变得越来越强,因为清朝的统治者是满族人。他们是人口不足100万的少数民族,满族要统治人口不下4000万的国家。这种心理压力也是很大的,所以他们要禁锢人们的思想,因此禁书也越来越多。

对于“禁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它们是封建时代特有的产物,其中不乏糟粕和精华,写下一段风流韵事中,为我们留下了特定的历史回声。


参考文献: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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