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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抑郁症起诉离婚「一方有抑郁症可以判决离婚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症?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隐瞒抑郁症?丈夫起诉离婚

吴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郭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吴先生以郭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本案中,郭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吴先生认为郭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吴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郭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吴先生仅能证明郭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其他原因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郭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对吴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吴先生请求判令郭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是否属隐瞒重大疾病需个案分析

法官提醒称,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个案分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郭女士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郭女士与吴先生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

法官提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

转自安徽商报

来源: 帮女郎帮你忙AH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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