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794.29元。
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文化部门以及著作权人许可,未取得任何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用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各大网络书籍平台搜索小说类、散文类、世界名著、儿童读物等十余类电子书籍,私自通过建立聊天群组收取会员费或通过聊天工具向他人销售等方式转卖电子书籍,获利3万余元。
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转卖的电子书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陕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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