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频繁,热恋期间双方往往并不会计较金钱往来,也常常不会留意是否出具借条,可一旦感情破碎,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
01
恋爱期间转账那些事儿
小响和小琴于2019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21年2月分手。恋爱期间,小响和小琴之间资金往来较为频繁,分手后小响依据其与小琴之间往来转款的差额,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请小琴偿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小琴则认为分手前两人资金往来系恋爱期间正常支出,不存在借贷关系;两人结束恋爱关系后,小响向其转账的14万元是对其此前向小琴所借现金的还款,并提供了小响曾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了解了案件事实后,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02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借款关系的认定。本案中,原告小响为主张其与被告小琴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但该回单仅能证明其向小琴交付款项的情况,关于交付款项的性质未能举证证明。结合小琴提交的两份借条,可以证明两人之间存在15万元借款的合意。关于该两份借条中款项的交付情况,小琴陈述系通过现金方式陆续交付小响。小响认为该两份借条系被迫出具,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但就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小响向小琴出具的两份借条,法院认为该14万元为小响对小琴借款15万元还款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双方恋爱期间转款性质的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转账,小琴认为转账系正常的恋爱支出并非借款,小响亦未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双方对上述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结合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法院认为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双方未出具相应借贷凭证,故无法认定该部分款项具有借贷性质。
综上,原告小响就其主张向被告小琴出借款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故法院对其主张小琴偿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因其关系特殊性,可能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在恋爱期间,一方有大笔资金转账给另一方,双方分手后,转账方以借贷为由要求对方偿还,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因情侣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在恋爱同居期间形成的欠条等债权凭证、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是否认定为借款,应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作出审慎判断。本案的审理及判决中,注意将自愿性财产赠与和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明确区分开来,既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维护了正当的财产关系。
04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双方之间转账系借款的当事人需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法官提醒,情侣们在经济往来时,需特别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若发生借贷行为,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交付尽量采用转账形式,并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备注转账用途,以便留存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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