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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的钱,分手后需要还吗「分手后欠条官司」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恋爱期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但当爱情不再,昔日恋人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过往的经济账又该如何处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一起前情侣间经济纠纷案为例,详解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2017年底,侯女士与赵先生恋爱并共同生活。2019年3月5日,赵先生在侯女士打印的借条上签字并按捺手印。之后二人分手,侯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返还借款18000元。庭审中,赵先生表示其实际未向侯女士借款,并提交恋爱期间二人的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淘宝购物截图等证明双方互有资金往来。至于签署欠条原因,赵先生表示是为了哄好侯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女士依据欠条,主张其与赵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欠条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赵先生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均表明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资金往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先生签署欠条时,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并基于该合意支付相应款项,故判决驳回了侯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二是存在基于民间借贷合意的款项支付行为。所谓民间借贷的合意,通俗来说就是双方有借款与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款项支付行为则通常以转账汇款记录、收条、现金收据为主要表现形式,上述两项要件缺一不可。若恋爱双方基于维持恋爱关系而实施金钱给付行为或出具借条行为,在缺乏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仅凭借金钱给付或签署借条事实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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