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知名著作的IP及当中的人物进行二次创作是否会构成侵权?12月25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了一起因“同人小说”引发的纠纷。因认为“飞卢小说网”创作大赛中的百余部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江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卢小说网”经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克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余元。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晋江诉被告搭便车,称“花千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2008年3月,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与晋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创作并发表在晋江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文学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等衍生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理签约的权利授予晋江公司,晋江公司依约定比例向江晨舟支付收益。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经晋江公司代理签约,涉案作品《花千骨》出版为图书、改编为同名游戏及热播电视剧《花千骨》。
晋江公司在起诉时称,其签约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经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大的消费者知悉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花千骨”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随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名称已经成为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腾飞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通过举办盈利性质的同人小说创作大赛,经营了100多部作品名称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系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称,通过搭便车的行为获得非法收益,并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对此,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另外,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主张其商品为知名作品,但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晋江公司称其阅读内容或作品借电视剧产生热销,但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
被告载有107部作品含“花千骨”字样,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晋江公司于2016年11月发现,腾飞克公司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中载有107个作品名称中包含“花千骨”字样小说阅读链接。经查,其中9部作品为相应作者与腾飞克公司签约的A级收费阅读作品,其余98部作品亦属腾飞克公司欲择优筛选签约的作品范围。
法院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江晨舟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晋江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经营权益。涉案作品《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作品名称“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度较高,故小说作品名称“花千骨”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对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名称中包含“花千骨”的A级签约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择优筛选签约范围,故其对于网站中存在的作品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腾飞克公司在“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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