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小说围绕感情纠葛、伦理道德、人性丑恶、社会世态、司法官场、曲折案情展开描写,故事跌宕、内容奇异、情节深远、人物鲜活、刻画分明、思想深刻。小说总量近六十万字,敬请品读。
(小说梗概:日久生情,由情生爱,因爱违背道德,演绎出情感纠纷,不能得偿心愿,在私利思想的支配下,因爱生恨,反目成仇,受陷被冤,在相信法治理念支配下,在公平正义法治精神下,更在良心发现下,在道义引导下,幡然醒悟,走出思想的羁绊,大义凛然澄清事实,最终得以公平昭雪,讴歌新时代法治社会,展现正能量……)作者:咸风轻扬
第十九章
新的一周开始,严力一如既往地将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在这二十年的工作生涯中,历经数个工作岗位的历练,在风风雨雨中感悟了许多的人生真谛,造就了他为人谦和,性格坚韧,明辨是非,处事果敢,乐于助人,秉性刚直的人性特质,让他的工作,生活大受裨益。
今天早上严力提前半个小时来到所里,先把一楼大厅的内务整理一遍,随后来到二楼自己的办公室打扫整理,虽然所里上班后有专人打扫,但严力只要早来就会亲自动手打扫卫生,这是他的习惯,他一直对办公环境要求很严,从细节上维护好所里的形象。
等全体人员都到齐后,严力在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每周工作例会,19名工作人员分别汇报了上周各自的工作情况,重点是各自代理的案件受理、应诉、开庭、判决、当事人反馈等情况,以及本周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存在的问题。
严力不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并逐一做了详细的记录,工作情况汇报完后,严力对局里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行了传达,并就“两学一做”、“反四风”和“八项规定”等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散会后,严力把本周开庭应诉的四个代理人留下,研究讨论案件的有关情况,通过深入分析研判,把握好开庭期间的每个细节问题,尽可能做到胸有成竹,确保取得最佳代理效果,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诉讼获益,这是严力一直强调的工作指导思想。
对于每一起诉讼代理案件,严力都要求必须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这个利益既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利益,也包括所里的经济收益,在代理中要做到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证据,敢于找问题、敢于提主张、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据理力争,逐步创立了法律服务品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推动了所里工作一年一个新台阶。
说起审判,不得不承认存在着某些弊端和不完善的地方,其中被民众广泛给予诟病之一就是所谓的“潜规则”,这在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不同程度地侵蚀了司法的健康肌体。
作为“潜规则”,或许可以说是特色。据了解,大凡有规则的行业或地方,就有“潜规则”。演艺界有“潜规则”,(如女艺人争演女一号而向男导演献身);商业界有“潜规则”(如为了获得某个商业合作而给对方回扣);官场有“潜规则”(如买官卖官)等等。
就目前来说,刑事诉讼领域也不例外,并且现象还较为明显,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刑事领域的“潜规则”行业人士普遍认可的有以下几种,当然仅是个别案例而已:
【规则一】]“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43条)。
【个别“潜规则”一】不打不招。负有侦查职责的机关在办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在个别侦查人员看来,逼供是侦破案件最简捷、最经济的手段,于是,常用之。刑讯逼供的现状如何?有人曾用“牛皮癣”来形容,可见刑讯逼供有多严重,遏制刑讯逼供有多难。
【规则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181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205条)。
【个别“潜规则”二】抗轻不抗重。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对被告人的量刑偏轻、畸轻时,提出抗诉。但对于某些法院判刑畸重的案件,却不提出抗诉,放任重判。如某省发生四名被告人因入室抢劫而杀人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检察机关并未提出抗诉,后上级法院主动改判第三被告死缓。
应当肯定,判刑偏轻或畸轻是错误,判刑偏重或畸重同样是错误。
【规则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35条)。
【个别“潜规则”三】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听取或不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其实,许多错案的发生,很多都是法官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所造成的。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湖南佘祥林案件均是如此。上述案件中,律师都提出了被告无罪的观点,法院未予以采信,直到造成错案后才纠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
【规则四】,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诉法第162条)。
【个别“潜规则”四】疑罪从轻。某些案件在事实或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属于疑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该起诉,不该定罪。但是,检察院出于某种考虑起诉到法院,法院出于同样的考虑还是判决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时从轻处理。如前面提到的杜培武、佘祥林案件莫不如此。可见,疑罪从轻贻害无穷。
【规则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诉法第7条规定)。
【个别“潜规则”五】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当下,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非制度层面的沟通、协商特别多,制度层面的监督、制约少。有的公安机关在对某一案件侦查之初,就邀请检察、法院提前介入,共同“会诊”,然后根据“会诊”结果决定是否移送起诉。由于这种非制度层面的协商,制度化的制约被弱化,司法的质量便大打折扣。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搞所谓的“三长联系会议”制度,由公、检、法三长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案件进行高层协调、定调。于是乎,所有的审判都变成了形式主义。更为让人忧心的是,有些地方竟然把“三长联系会议”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进行推广,不知是福是祸。
【规则六】“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刑讼法第89条)。可见,侦查始于立案之后。
【个别“潜规则”六】不破不立。“立”是立案,“破”是破案。相当多的刑事案卷显示,侦查机关往往在立案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侦查工作,待取得基本证据后才办理立案手续。这便是所谓的“不破不立”,即不破案就不立案。侦查机关之所以如此尊崇这一潜规则,也是迫不得已:凡是办理了立案手续的,破案率必须达到一个很高的标准,如一般案件的破案率为90%,命案100%(即所谓的“命案必破”)等等。这种行政考核模式,由于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缺乏科学性,被迫侦查人员不得不采取其他措施提高破案率,“不破不立”便是中国的独创,久而久之,“不破不立”变成了全国性的潜规则。
【规则七】,“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61条规定)。
【个别“潜规则”七】敢于违法重判,不敢依法轻判。由于现阶段法官的权责不明,法院不独立,法院审判出现问题时缺乏如何追究责任的有效机制,造成法官为了保护自己,在判案时有意加重刑罚,从而有意规避责任。因为当下大多数认为,“判重是认识问题,判轻是原则问题”,于是乎,敢于违法判重、不敢依法判轻就有了市场。
【规则八】“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个别“潜规则”八】先请示,再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个别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不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还向当地党委、人大等部门汇报。因为有请示在先,上级法院对案件已有态度,被告人即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往往也是流于形式。这种做法实际上弱化了二审终审制度,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异化。
这些“潜规则”究竟有多大的危害呢?显而易见,也是有目共睹,更是有案可据,那就是造成冤案、错案的频繁发生,甚至拿法律当儿戏,操权弄法,草菅人命,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