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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p搜索转码服务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用别人照片侵犯了什么权」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未复制他人作品,亦未对搜索内容进行人为编辑等行为,并在合理时间内断开侵权链接,则该服务商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案情

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公司享有小说作品《血色浪漫》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宜搜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公证取证如下事实:在互联网状态下,进入被告wap.easou.com网站,在该网页顶部空白栏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1.都梁作品集 小说在线阅读 努努书坊”,显示“都梁及其作品《血色浪漫》等小说作品”的介绍,点击页面中的“《血色浪漫》”后,显示“《血色浪漫》”章节目录页面,页面地址栏显示为“http://z6.easou.com/show.m?pn=1﹠xr=http://book.kanunu.org/files/chinese/2”,页面上方注明“血色浪漫_都梁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依次点击小说章节目录,可以欣赏小说作品,相关作品章节目录页面左上方均注明“都梁作品集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其仅提供涉案作品的Wap搜索转码服务,并未在转码过程中复制该作品,故不构成侵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公证取证如下事实:被告委托代理人操作三星GT-I9220手机,在WIFI状态下进入被告的wap.easou.com网站,该网站声明被告仅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接着,在百度空白搜索框内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在显示页面点击“都梁作品集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显示“都梁作品《血色浪漫》”,点击其章节可以在线欣赏小说作品。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断开被控侵权网页的链接。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涉案作品提供的是Wap搜索转码服务,并未直接提供作品内容,被告虽为第三方网站上的侵权作品提供了链接,但其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且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后,在合理时间内已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故被告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为涉及Wap搜索转码服务被诉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对本案进行研究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很好的借鉴。

1.本案被告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的技术内容

Wap搜索服务是一种面向手机用户的新型搜索服务。传统互联网站主要针对台式、笔记本电脑等屏幕较大和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强的终端而设计,网页采用HTML格式。对于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而言,由于手机屏幕小,且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弱,如果直接打开HTML格式网页,可能会出现页面显示不完整、乱码等问题,而且图片、视频和flash动画等也会耗费更多的加载时间和网络流量。目前,为手机用户优化浏览网页体验的有效技术是对网页进行格式转换,即从HTML格式转换成适用于手机的WML格式。在格式转换过程中,图片、视频和flash动画等多媒体内容将被过滤或压缩,文本内容也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提供更好的浏览体验。目前向手机用户提供这种格式转换服务的,主要是手机Wap搜索引擎网站。本案被告即属于此类网站。

Wap搜索引擎网站根据手机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并提供链接。Wap搜索链接有别于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对普通链接而言,用户点击搜索结果之后即会离开设链网站而进入被链网站,此时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地址。对于深度链接而言,用户点击搜索结果之后,可以在不离开设链网站的情况下直接浏览或下载被链文件,而且此时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地址。而对Wap搜索引擎服务而言,当手机上网用户输入关键词并点击搜索结果后,其手机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显示的地址是一种混合地址,即搜索引擎的地址(即转换程序的来源地址) 被链网页的地址(即被转换页面的地址),该特征是判断Wap搜索链接与普通链接、深度链接的根本区别所在。

2.被告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不构成侵权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进入被告wap.easou.com网站,在该网站的空白搜索框中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点击搜索结果页面“1.都梁作品集 小说在线阅读 努努书坊”,能够欣赏《血色浪漫》的各个章节,而该页面地址栏显示为“http://z6.easou.com/show.m?pn=1﹠xr=http://book.kanunu.org/files/chinese/2”,由此可见,该地址栏为被告网站的地址 努努书坊网站(第三方网站)的地址,根据该网络服务的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是Wap搜索转码服务,其并未复制原告的《血色浪漫》小说作品。

在本案中,由于提供在线欣赏《血色浪漫》小说作品服务的是第三方努努书坊网站,而非被告网站,故可以认定,是努努书坊网站未经许可上传涉案小说作品,该网站的经营者构成直接侵权。同时,由于小说作品不同于影视作品,作为Wap搜索服务商的被告而言,面对海量的搜索结果内容,无法判断这些搜索链接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况且,本案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及诉讼材料后,已在合理时间内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故可以认定,被告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本案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66号,(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汪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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