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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珠夫人和楚乔传「《楚乔传》楚乔」

宣传文案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除了著作权侵权,原告还主张被告作者将知名作家“匪我思存”专门为《斛珠夫人》所作的评论与解读用于《11处》《楚乔传》,容易造成相关读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6年1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斛珠夫人》图书第四封面上引用了“天与地无边无际的绵绵飞雪里他于她身后挽圆弓弩那一箭,她不躲不避,不闪不藏眼睁睁看他射出这一往无回的命运从此,永失幸福”(以下简称2006版宣传文案)用于图书宣传,该段文字纵向自右向左排列,位置较为明显。原告表示,2006版宣传文案系知名作家“匪我思存”专门为《斛珠夫人》进行的评论和解读,经过其授权,用于图书封面的宣传。《11处》中册第766页、《楚乔传》中册第322页中有如下内容,“天与地都笼罩在茫茫无际的飞雪里,茫茫的白映衬着惨烈的红,像是炫目妖艳的花,冷冽地开在冰原上。风声在她的耳后响起,箭矢刺透了连绵的雪雾,她仓皇地回过头去,终于看到了燕询于她身后挽弓的臂膀,黄金之箭急速而来,依稀间甚至可以听到破空的声响,她无处躲闪,无法阻止,冷风吹透了她的衣衫,整颗心都是冰冷的,她眼睁睁地看着他射出这一往无回的命运,像是宿命的手,狠狠地抓在了那个漫天风雪之中的身影。”

对于宣传文案一节,法院认为不够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虽然原告提交了部分网站对于2006版《斛珠夫人》的介绍中使用了图书宣传文案,但其在2016年5月再次出版发行的《斛珠夫人》时并未将该宣传文案加以沿用,而是选用了作品中的其他内容印制在封面上进行宣传。

法院查明:晋江文学网、“星文图书”微博、“京东图书文娱”微博、当当网、豆瓣网、电视剧《斛珠夫人》百度百科等在介绍2006版《斛珠夫人》时均使用了上述宣传文案。但2016年《斛珠夫人》再版时,并未使用2006版宣传文案,而是引用了小说中的内容“浩瀚的九州大地,日暮原野上少年纵马奔驰,鲜血浸染的土壤绽放蔷薇。黑暗中,有人轻轻拨动命运的弦索。于是,他成了她胸中一道常年不能愈合的伤,非死亡不能治愈”作为宣传文案。

故仅凭现有证据,本院认定《斛珠夫人》与该图书宣传文案尚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能对《斛珠夫人》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被告作者在《11处》《楚乔传》内容中使用与2006版《斛珠夫人》宣传文案部分词句相似的文字,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未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抄袭与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还主张《11处》《楚乔传》前述17处文字内容与《斛珠夫人》的相似,该部分内容是浓缩原告写作技巧和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同时该部分内容构成了读者认为《楚乔传》精彩虐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用作电视剧《楚乔传》的推广宣传,因此,被告作者的行为降低了《斛珠夫人》的商业价值和社会评价,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提交的网页公证显示,有多名网友总结认为“如果可以,他愿意自己躺平成路,送她去平安宁静的所在”“她是他心底一道常年不能愈合的伤,伤口里养着蛊,已然溃烂、腐败、深入骨髓血肉,非死亡不能治愈”“我们都是命运手下朝生暮死的蜉蝣,仓促之间,便隐现数十年峥嵘冷热,乔乔,但愿你能走得出去”等语句,是《11处》作品中最能感动读者、受读者喜爱的语句,也是部分网友认为电视剧《楚乔传》中的经典台词,并且曾被用于电视剧《楚乔传》的推广宣传。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作者抄袭《斛珠夫人》的17处文字均是代表其写作技巧与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被告作者将这部分内容使用到《楚乔传》后成为读者总结该书中“精彩虐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楚乔传》演绎作品中被用作宣传推广,其抄袭行为除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之外,还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谋取了商业机会并阻碍原告作品的开发,降低了原告作品的商业价值及社会美誉度,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同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在同一行为适用著作权法这一特别法进行规制的情况下,不应再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因此分别对构成剽窃、未构成剽窃的部分进行审查,判定:

对于已经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内容(15处),对原告基于同一行为再次主张以反法进行保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剽窃行为是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来使用的行为,本身即可能产生使读者误认作者的效果,故对该行为认定为剽窃,其中已经涵盖了对其误导读者方面的认定”。对于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规定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即序号6、13,以及15的后半段),该等内容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在于:

1)虽然著作权法下判定是否构成剽窃的标准并不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适用,但是关于二者内容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判断,在不正当竞争中是可以适用;

2)上述序号的内容与《斛珠夫人》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完整内容并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为《11处》《楚乔传》对这部分相似内容的使用方式是分散融入到小说各个部分中,并没有突出使用;相较于百万字的小说整体而言,该部分内容数量极其有限,难以对作品整体产生实质性影响。

3)再退一步讲,原告提交的网页公证中的《11处》《楚乔传》“精彩虐心”语句并未包含上述序号6、13、15的内容。因此,即使《11处》《楚乔传》上述序号中的内容与《斛珠夫人》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也不会使被告作者不正当的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不会因此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作品的评价降低,更不会因此影响《斛珠夫人》的商业开发。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特别强调应审慎适用反法第二条规制著作权领域的创作行为。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在某一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规制时,不应当任意扩大原则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况且,在人类文明几千年的传承过程中,文学作品的创作从历史和文化传统上本就存在在后模仿在先的先例,只要这种模仿尚未达到侵犯前作著作权的程度,就不应当对在后的存在部分相似的作品苛以更高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不利于鼓励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更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关于被告

原告除了起诉被告作者,还起诉了图书出版与销售方,法院对二被告民事责任处理如下。

凤凰文艺出版社系《11处》《楚乔传》图书的出版发行单位,法院认为其在本案中作为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出版《11处》《楚乔传》的法律责任,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

根据下列法律规定,凤凰文艺出版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作品的审查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社、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属于长篇小说,被诉侵权内容所占侵权作品比重不到0.1%,在《斛珠夫人》所占比重也仅约0.5%,比例极小,且被告作者侵权使用《斛珠夫人》的部分内容的文字并非完全相同,作为出版者并不容易发现存在侵权内容。故认定凤凰文艺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世纪卓越公司系《楚乔传》图书及Kindle电子书的销售商,基于以下因素,法院判定其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社、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世纪卓越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楚乔传》图书及Kindle电子书有合法来源,故依法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诉讼过程中世纪卓越公司已经将《楚乔传》纸质书下架,故对此部分本院不再处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世纪卓越公司销售了《11处》图书及Kindle电子书,故对于其提出的对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因被告作者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主张凤凰文艺出版社、世纪卓越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参考: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5492号

2020年6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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