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讯,陈凯歌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又》剧剧本著作权人史佼峰将陈凯歌和《猫》剧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300万元,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陈凯歌方面称,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的剧本,并认为原告是在诬告。
上午,史佼峰本人亲自出席了庭审。他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中,当时他通过制片主任、案外人苏某去联系陈凯歌来做艺术指导。“苏说联系上陈凯歌,人家要看一下剧本。后苏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陈凯歌,最后等来的信儿是,陈凯歌导演不干这事。”
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创作过程及创作内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就原告所指称的两部作品内容进行比较,也无法得出作品间表达构成相似的结论,原告所称侵权行为事实上并不存在。
此外,该代理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是片方及全体摄制组成员辛勤耕耘、呕心沥血之作,从依法获得原著小说授权,到完成剧本创作,再到摄制电影片、宣传、发行全过程,凝结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智慧和付出,市场表现优异,行业关注度高。故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重大瑕疵。其认为,原告称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剧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对比说明。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该代理律师通过现场对两部作品截图画面内容比较称,显示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指称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思想,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被告同样有权使用。
妖猫传在2017-12-22上映,时隔近半年时间史佼峰才来提出诉讼,是蹭热度碰瓷还是真的被抄袭就见人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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