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刘丽彩、孙含会、孙玉龙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收到了来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2019)粤73民终6450号胜诉生效判决。判决书认定:被告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的运营方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文学”)与被告神马搜索的运营方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搜索”)共同侵害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其相关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认定客户端平台与搜索引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可以查阅到的公开判决看,本案的判决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领域,尚属首例。
神马搜索和阿里文学已经按照终审判决,停止了侵权行为,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历经多年专业的艰苦维权,最终圆满结束。
案情背景
2016年玄霆公司发现:网络用户可登录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通过客户端内的神马搜索在线阅读玄霆公司小说,并可以通过“缓存全本”的形式将玄霆公司大量小说下载到手机进行离线阅读。阿里文学、神马搜索涉嫌侵犯玄霆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神马搜索直接侵权
本案玄霆公司经律师团队详细、全面公证书旗小说、神马搜索的侵权证据后,起诉到法院。神马搜索辩称仅提供搜索、链接、实时转码及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的系统缓存技术服务,否认涉案作品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上,以“避风港原则”抗辩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查了律师团队保全证据的《公证书》后认为:涉案作品在神马搜索中可进行全文浏览或缓存,但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三方网址链接进行跳转后,跳转页面网址与标注的来源网址并不一致,且页面或显示出错,或显示该小说不存在,或跳转页面并非该小说阅读界面,这与搜索、链接、实时转码、系统缓存的技术特征不符。因此,在神马搜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储在他人服务器上的情况下,法院对神马搜索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神马搜索未经玄霆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玄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神马搜索与阿里文学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对于分工合作构成的共同提供行为应适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在主观方面,神马搜索引擎系书旗小说软件中内嵌的、唯一的搜索引擎,二者具有主观合作意图;客观方面:其一、书旗小说APP直接向用户提供小说在线阅读,并可以根据用户选择跳转第三方服务的链接服务神马搜索,搜索结果显示“神马小说”字样,可见二者有深入合作;其二、书旗小说对神马搜索的小说同样设置板块进行书评,并提供可以查看阅读记录等服务;其三、书旗小说客观上通过神马搜索拓宽了用户来源,提高了访问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神马搜索与阿里文学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刘丽彩、孙含会律师团队凭借十几年在互联网行业的专业积累,依靠精湛的网络技术专业优势,通过完善全面的网络证据保全工作,深度固定了书旗小说和神马搜索的提供行为,向法官清晰展示了这些技术与神马搜索所称的“搜索、链接、实时转码、系统缓存技术”特征不符,也深度展示了书旗小说与神马搜索之间深度合作的技术细节。
本案判决在认定神马搜索和阿里文学是否实施了作品“提供”行为时,在网络侵权判断的“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上,是基于原告方律师团队已经固定的清晰、完备、周延的证据链条,在侵权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上”的前提下,认定侵权内容来源于侵权方的服务器。一、二审法院基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变化,基于侵权方不断变换的侵权形式,去伪存真,有效地打击了那些假借“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的不法行为,有利地促进了网络文学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