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宾华中科技大学工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班,北京市盈科律师务所知识产权顾问、专利代理人,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十年。
古装传奇大剧《芈月传》掀起一场观剧热潮。然而,在热播的背后却引发一系列纷争。有人曾戏称:《芈月传》变成了“芈月案”。本期就小说作者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之间的“同名小说违约出版发行”一案,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张宾,对所涉焦点问题以案说法。
问: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违约行为的认定。蒋胜男先是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了《创作合同》(一),后又与星格拉公司签订了《创作合同》(二),两份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蒋胜男与星格拉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请您就此谈一谈。
答:《创作合同》(一)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约定蒋胜男不能再使用《芈月传》的主要题材、故事情节、人物或与该作品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内容元素为第三人进行创作。
但之后,蒋胜男与星格拉公司签订了与《创作合同》(一)主要条款基本相同的《创作合同》(二)。经法院查明,《创作合同》(二)签订时,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的《创作合同》(一)已经履行了近一年之久,蒋胜男向花儿影视公司交付了部分剧本,花儿影视公司也支付了相应作品集数的创作费。
在《创作合同》(一)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蒋胜男签订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创作合同》(二)的行为构成违约,花儿影视公司可以依据《创作合同》(一)追究蒋胜男的违约责任。但是,花儿影视公司并未追究,却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及《转让补充协议》,获得了与《创作合同》(一)基本一致的权利义务,花儿影视公司的上述行为,使蒋胜男避免了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
问:在电视剧《芈月传》开播之前,蒋胜男出版发行了小说版《芈月传》。请您就蒋胜男的出版发行行为,谈谈您的看法。
答:在影视行业,投资方经常基于作者的知名度,邀请作者创作原创小说,并根据同名小说改编拍摄影视剧。为了避免因纸质小说出版后,受众阅读小说后导致电视剧观众的流失,投资方一般会与原创小说作者约定,在影视剧公映同期或公映之后,小说的纸张作品才能出版发行。
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但经法院查明,在电视剧《芈月传》公映之前,蒋胜男通过浙江文艺出版社就已陆续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因此,蒋胜男于电视剧版《芈月传》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版《芈月传》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蒋胜男应该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答: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包括继续作为和继续不作为。本案中,“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属于合同法中有关继续履行中的“继续不作为”情况。因此,在电视剧版《芈月传》播出前蒋胜男应停止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
关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在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不得出版发行小说版《芈月传》的条款,但是,《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下违约者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花儿影视公司可以依据约定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花儿影视公司主张的“在全国主流媒体显著位置发表经我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由于赔礼道歉并非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创作合同》(二)、《补充协议》、《授权书》并未约定该种违约责任方式,故法院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问:此案是影视行业的典型案例,透过此案,您认为如何避免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答:一方面说明中国影视行业相关主体的维权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说明相关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有待加强。建议规范行业标准,提高从业者职业素质,制定保护编剧劳动成果的条例,保护编剧权益,为从业者提供健康良好的创作环境。另外,建立 “版权代理人”制度并真正落实,通过经验丰富、态度客观的版权代理人,帮助原创作者与制片方建立联系,明确告知双方法律风险并给予中肯建议。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28日,蒋胜男与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一),约定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2013年7月15日,蒋胜男又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二)、《补充协议》《授权书》。约定小说在电视剧播出同期出版发行,播出前不得出版及在网络发布,同意星格拉公司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2013年8月,星格拉公司将权利义务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
2015年8月至11月,蒋胜男在电视剧《芈月传》尚未开播的情况下,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全6册。花儿影视公司认为其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诉至法院。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蒋胜男构成违约,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其构成违约,花儿影视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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